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2019湘3122刑初77号),感兴趣的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判决书原文。
案情简介
案情很简单,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POS机办理用户账户名、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四要素,然后通过虚假商户在三方POS机办理官网机构入网代扣资金,从而达到非法获取他人POS机办理中资金的目的。涉案资金高达上亿元。经法院审理,主犯几人犯POS机办理诈骗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OS机办理员工涉案
引起注意的是,某三方POS机办理员工袁某因为协助犯罪人在自家公司开通扣款通道,并收取7-10%的分成,总共129199元(其中回扣款99200元,袁某因为怕代扣资金投诉太多会失去工作补偿款29999元)。案发后,袁某2018年9月14日在上海主动找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袁某获得的129199元已经全额上缴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定很严重
因为袁某伙同主犯等人,利用虚假商户通过第三方POS机办理官网平台代扣他人银行卡565卡次,扣款金额为2570996.01元。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涉嫌POS机办理诈骗金额为2570996.01元。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给予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量刑(真如此,就凉凉了)。被告人袁某辩解称其没有实施POS机办理诈骗的行为。
辩护意见水准很高
袁某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袁某系某POS机办理业务经理,其在正常工作期间通过电话认识某主犯,根据公司的规定要求商户提供办理业务的资料后上传公司审核部门审查,期间袁某不知情主犯建立代扣通道系从事POS机办理诈骗活动,袁某没有参与也未主动索要回扣。
袁某给宁丰的公司上传资料系职务行为,与某主犯不存在共谋、POS机办理诈骗预备行为。收取回扣的行为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袁某对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实施POS机办理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袁某收取回扣款的行为系受贿行为,并非POS机办理诈骗中的获利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构成POS机办理诈骗罪错误,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悔罪表现好,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法院最终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某被告人向其任职公司申请开通代扣通道是用于诈骗,并在向审核部门上传送审资料时弄虚假。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构成POS机办理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袁某收受回扣的行为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最后判定被告人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警示:两条高压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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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再强调,在现在黑产横行的环境下,要想安全自保,工作人员首先是要洁身自好,别人的钱不能要,这是要咬手的,伸手必被捉。其次,还有两条高压线千万不要碰,一碰就死。
一是不要协助黑产伪造资料,这是共犯。
二是不要收受回扣,这是职务犯罪。
两条都要入刑,条条都咬人。袁某两条都碰了,结果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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