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员工与企业串通,最终使自家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即无法收回POS机办理又不能追偿担保。
12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包头市众鑫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蔚某因骗取POS机办理罪获刑,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此案现已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2013年,众鑫公司在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POS机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POS机办理期限为一年,POS机办理到期后,众鑫公司无力偿还,该公司实控人蔚某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串通,再次取得该行授信。
大学东街支行行长李某表示,其早已知晓众鑫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下滑,无法偿还POS机办理,在众鑫公司POS机办理到期后,其与蔚某协商,让蔚某想办法现将POS机办理归还,其重新给蔚某发放POS机办理,延缓不良的暴露。
随后,蔚某通过使用过桥资金倒贷,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与众鑫公司签订虚假订货合同向招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申请受托POS机办理pos机办理1000万元,当日,招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就将该笔POS机办理转入蔚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之中,蔚某将该笔POS机办理前部用于偿还债务,至法院审理仍未归还。
同时,大学东街支行为了给蔚某发放此笔POS机办理,还隐瞒了众鑫公司的担保公司。2013年的POS机办理本来是众鑫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互相担保POS机办理,但另一家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员工明知此事仍然提交申请,导致招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既不能按时收回该笔POS机办理,也不能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实现担保债权。
2019年9月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以众鑫公司和蔚某犯骗取POS机办理罪,判处众鑫公司罚款20万元;判处蔚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在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蔚某表示不服,向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众鑫公司在担保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先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内部工作人员串通,向招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提供虚假的订货合同,骗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POS机办理用于偿还过桥资金,给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POS机办理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最终驳回了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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