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双鸭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双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龙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转嫁经营成本,由借款人承担POS机办理抵押房产评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双鸭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双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王庆亮对龙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双鸭山分行转嫁经营成本,由借款人承担POS机办理抵押房产评估费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龙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新设合并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大庆市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5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03%,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POS机办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POS机办理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POS机办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POS机办理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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