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渤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绍兴分行虚增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渤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成立于天津,2006年2月16日正式对外营业。渤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是1996年以来获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也是第一家总行设在天津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POS机办理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POS机办理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POS机办理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pos机办理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POS机办理或者发放担保POS机办理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POS机办理的条件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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