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白城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白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违反POS机办理结算管理相关法规,依据《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白城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POS机办理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七)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制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白城市中心支行
报送时间:2019年 12月27 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
(白银)罚字〔2019〕第2号 |
违反POS机办理结算管理相关法规 |
依据《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白城市中心支行 |
201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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