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银川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宁银罚〔2019〕5号)显示,通联POS机办理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非POS机办理机构POS机办理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银川中心支行决定:对于违反《非POS机办理机构POS机办理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通联POS机办理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对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处以4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3.5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联POS机办理成立于2008年10月,是中国万向控股、上海国际集团、用友软件、上海国和基金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综合性POS机办理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金为14.6亿元人民币。
此外,通联POS机办理还是各监管机构处罚名单上的“常客”。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年内,这就已是通联POS机办理收到的第4张罚单,而近几年来,通联POS机办理已累计收到至少12张罚单。共计遭没收违法所得303万元,被罚138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不计入),罚没合计168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西安分行2019年3月公布对通联POS机办理的行政处罚决定。(西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通联POS机办理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商户代付业务的真实背景、用途进行详细了解,为陕西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付业务明显与商户经营业务不符。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西安分行对通联POS机办理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代付业务客户与其经营业务不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海银罚字〔2019〕20号)显示,通联POS机办理存在违反POS机办理业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上海分行对其共计处以罚款73万元。12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191102号)显示,通联POS机办理存在分拆交易办理超过单笔交易限额的留学费用POS机办理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67元的罚款。
2018年4月,通联POS机办理安徽分公司因为违反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罚款”的决定。2018年8月,通联POS机办理因违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及非POS机办理机构POS机办理服务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重庆营业管理部罚款人民币3万元。2018年10月15日,通联POS机办理四川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央行成都分行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决定。同年10月,通联POS机办理还曾因为违反POS机办理业务规定,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33万元。
2017年9月,通联POS机办理因违反POS机办理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上海分行处以罚款3万元。2017年12月通联POS机办理因违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哈尔滨中心支行处以2万元罚款。
2016年7月,通联POS机办理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3万元,并处以罚款1110万元。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通联POS机办理副总裁陈某某、湖北分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通联POS机办理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30万元罚款;未对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处以30万元罚款;未按照要求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处以35万元罚款。另对通联POS机办理一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6.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POS机办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POS机办理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POS机办理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POS机办理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POS机办理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POS机办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POS机办理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银川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通联POS机办理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宁银罚 〔2019〕5号 |
违反《非POS机办理机构POS机办理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银川中心支行 |
2019年 12月27日 |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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