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海银罚字〔2019〕第5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令〔2003〕第5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这是内蒙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一周内第二次被罚。201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海银罚字〔2019〕第3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20万元整罚款。
当日一道被罚的还有该分行的行长赵军哲。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海银罚字〔2019〕第4号)显示,内蒙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行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填表单位(盖章):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乌海市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23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内蒙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
乌海银罚字〔2019〕第5号 |
违反《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令〔2003〕第5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 乌海市中心支行 |
201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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