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济南分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嘉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祥农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报备账户撤销资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嘉祥县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山东嘉祥农商行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注册资本6亿人民币,胡爱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济宁圣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4%。
《人民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POS机办理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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