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拉萨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昌都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昌银)罚字[2019]1号)显示,西藏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昌都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对2名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分别处1万元罚款。
据2018年年报,西藏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的前两大股东为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60%。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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