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在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度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很明显,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可以在受理后24小时内向发卡机构申请取消转账。
三个月后,内部异地转账免费
为有效遏制销售账户和假账户,全面推进账户实名管理,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一人只能在同一银行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新开户的,应当开户Ⅱ类户或Ⅲ类户。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同时,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银行内异地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免费。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当前新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转移欺诈资金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自直接购买个人银行账户,吸引部分人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或使用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人员或以亲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在银行或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因此,加强实名制管理,方便个人管理账户,消除不必要、不常用的账户。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不能随意开立多个账户,转移诈骗资金。
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常开户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有疑问,要求出示辅助文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如果情况属实,应在3个月内暂停业务并逐步清理。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账户交易活动的监控。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暂停其非柜台业务,支付机构应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恢复其业务。
转账方式调整为存款人选择的三种方式
《通知》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犯罪分子通过英语界面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况,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本、标志、弹出窗口设置反欺诈提示;非中文提示界面应提供资金转账等核心关键字段的中文提示。
同时,该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台转账的管理。根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存款人开设非柜台转账业务时,应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台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超过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在银行柜台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为规范终端管理验收,《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和其他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对所有实体特殊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逐一检查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非法移动和不能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验收终端将停止其业务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特殊商户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殊商户的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殊商户的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合规风险等。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同一特殊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殊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的异常情况,认真提供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特殊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银行和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终止特殊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安机关为非法犯罪活动转移赃物提供便利的特殊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确定销售账户单位和个人等,纳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转移到金融信用信息的基本数据库中。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个人负责人扩展为特殊商户;已扩展为特殊商户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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