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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盛支付涉诈骗刑案,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通道,造成被害人损失25.8亿

时间:2021-12-27 10:29:29 作者:pos机小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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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盛支付涉诈骗刑案,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通道,造成被害人损失25.8亿(图1)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诈骗刑事裁判文书显示,第三方支付平台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盛支付”)牵涉一起诈骗刑事案件。在其中,银盛支付为诈骗集团提供网络支付通道。最终,该诈骗集团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合计25.8亿元。
  据已披露的《黄烨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李柱峰、张金霞等人在香港,以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下称“创利丰金业”,并无贵金属期货经营资质,且对外公布网站为某空壳公司所备案登记),通过多种途径组成三级甚至多层级诈骗网络集团。
  该诈骗网络集团发展客户在网站上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约定返佣比例为客户每交易一手1000美金,创利丰金业收取12美金手续费,余下的客户亏损由诈骗集团人员自行约定返佣比例进行分成。
  2017年6月,该诈骗网络集团根据非法获取的多种个人信息,通过沟通交流筛选出其中的真实股民,推荐其加入股票群并在群内用固定话术相互配合,营造明星号的“指导老师”。获取客户信任后,再宣传进入创利丰金业炒“伦敦金”等贵金属的优越性,引导被害人投资“伦敦金”。之后使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并频繁换手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交易手续费。
  创利丰金业通过反向引导并制定高额交易杠杆、资金低于50%时对被害人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等一系列不平等交易规则,使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大量亏损。经审计鉴定,创利丰金业通过前述手段发展累计诱骗21897名被害人投资创利丰金业“贵金属”,造成被害人损失合计25.8亿元。
  在整个诈骗活动中,犯罪者黄烨珊起到了辅助衔接作用。
  黄烨珊负责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处理创利丰金业与网络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相关事宜。2017年5月,黄烨珊受指使,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下称“醉美国际”)、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行未来”)名义向银盛支付申请开通商户账号,为创利丰金业建立网络支付通道。
  在此期间,黄烨珊多次联系银盛支付的工作人员,将客户支付页面显示的上述两家商户名称修改为“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从而达到欺骗客户的目的;在上述商户账号因交易量巨大而出现经营异常时,黄烨珊又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工作人员通过造假的方式让商户账号重新通过审核;在出现客户投诉银盛支付公司的情况下,黄烨珊联系下级代理出面配合银盛支付处置。
  通过上述手段,使被害人投入创利丰金业的资金顺利通过银盛支付的通道进入空壳公司开设的账户内,最终流向犯罪团伙。
  当遇到有客户报案或者投诉维权时,诈骗集团高层指使黄烨珊等客服或下级,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联系并协调进行处理,最终由下级运营中心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若被害人同意在公安机关撤案或撤销投诉,对被害人进行一点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黄烨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此后,黄烨珊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调取证据通知书(银生宝、杉德、智付、天翼电子、讯付信息、天下支付、国某、商银信),财付通平台调取微信交易信息,阿里云平台调取的创利丰金业服务器数据,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书,开户许可证,空壳公司在银盛支付交易明细光盘等等。
  或因上述银盛支付为诈骗集团提供支付通道等,央行在2018年8月发布公告指出,银盛支付为境外非法贵金属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业务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

此外,银盛支付还存在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及资金清算、违规将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外包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央行对银盛支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4.14万元,并处罚款1312.61万元,合计罚没2247.7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0万元。

银盛支付涉诈骗刑案,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通道,造成被害人损失25.8亿(图2)

  值得注意的是,银盛支付在经营过程中屡踩监管红线。仅在2020年,银盛支付就吃下六张罚单,合计被罚没1099万元,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务、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建立风险管措等等。时任董事长李鲁亦两次连带被罚。 

10月29日,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更新一则罚单,剑指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来看,此次银盛支付被罚原因为违反清算管理相关规定;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根据相关条例,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责令一个月内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89.24万元。

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鲁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

记者梳理过往央行处罚信息发现,仅2020年,银盛支付就收到6次央行罚单,公司层面罚款总额达1099万元。

银盛支付多次被罚原因均涉及“未按规定管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落实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银盛支付多次出现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等违法行为。今年5月份,根据央行官网公示显示,银盛支付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成功,有效期至2026年5月。

今年以来,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日趋收紧。据统计,2021年以来,央行已公布46张罚单,除支付机构被罚之外,还涉及机构总经理以及风控、运营等关键部门负责人。

近日,嘉联支付和美的支付就因违反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分别被罚款3万元和2万元。两家支付机构被罚金额虽小,但对支付机构合规管理警示意义大。

根据媒体报道,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近日还暂停了上海汇付、国通星驿、现代金控联动优势乐刷科技、畅捷通等支付机构河北地区新增业务拓展,要求上述支付机构按照银发【2021】259号文的相关规定,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河北省全部存量商户身份核实,按存量商户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报送相关分支监管机构及银联河北分公司。


下附:《黄烨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文

文书正文
一审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李柱峰、张金霞(均在逃)等人在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海港城6栋20楼,以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下称创利丰金业,其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均无贵金属期货经营资质,对外公布网站为××,该网站为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备案登记),通过多种途径发展了包括编号为118、125在内的下级“运营中心”300余个,由“运营中心”再自行招收下级代理,组成创利丰金业、运营中心、下级代理的三级甚至多层级诈骗网络集团。2017年5月,谢某1(又名谢长江,另案处理)前往香港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与张某5、李某3会面,商定谢某1成为创利丰金业的下级运营中心事宜。

张某5、李某3同意谢某1以谢长江名字注册成为在创利丰金业下一级运营中心,账户代号“118运营中心”,授权谢某1使用“创利丰118运营中心”名义自行发展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客户在网站××上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约定返佣比例为客户每交易一手1000美金,创利丰金业收取12美金手续费,余下的客户亏损由谢某1所在运营中心及其发展的下级代理自行约定返佣比例进行分成。随后,谢某1、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以深圳华信瑞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矩形空间、深圳市前海华信瑞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发展丁某1(另案处理)等下级代理数十个。

2017年6月,丁某1与谢某1商定成为“118运营中心”的下级代理后,通过多种方式招聘业务员,指导业务员根据非法获取的QQ号、微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对不特定的客户拨打电话或添加好友,使用固定的话术与客户逐一进行聊天,拉近与被害人距离,筛选出其中的真实股民,推荐其加入股票直播群、股票微信群,各业务员在群内用固定话术相互配合,营造明星号的“指导老师”,并在群内发送直播间链接让客户进群观看直播,“指导老师”在直播间讲一段时间股票知识、获取客户信任后,再宣传进入创利丰金业炒“伦敦金”等贵金属的优越性,引导被害人在网站××上注册入金投资“伦敦金”,各业务员伪装成普通客户在群内与“指导老师”相互配合,吹嘘自己炒“伦敦金”获利丰厚,以骗取其他真实客户的信任,使他们不断加大投入,并频繁换手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交易手续费。

创利丰金业网络以当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伪装成美元进行交易,通过反向引导并制定高额交易杠杆、资金低于50%时对被害人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等一系列不平等交易规则,使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大量亏损。经审计鉴定,“118运营中心”利用××网站平台实施诈骗,共造成366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6443436.38元,其中创利丰金业向“118运营中心”及其下级代理共返佣23230059.37元,创利丰金业从中获利3213377.01元。

2017年6月,曾某、李某4(均在逃)伙同杨某2、丁某2、陈某4、丁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香港,与李某3、张某5商定以丁某3的名字注册成为创利丰金业的又一“运营中心”,账户代号“125”,张某5、李某3授权曾某、李某4等人使用“125运营中心”名义自行发展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客户在创利丰金业对外网站××上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并约定返佣比例为客户每交易一手1000美金创利丰金业公司收取9美金手续费,余下的客户亏损由曾某、杨某2等人所在的运营中心与其发展的下级代理再自行约定返佣比例进行分成。

随后,曾某、杨某2、陈某4、丁某2等人组成的125运营中心,在深圳市以前海创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鲁某1(另案处理)等下级代理数十个。鲁某1团伙在广东省东莞市采用前述与丁某1团伙相同手段诱骗客户在网站××上投资“伦敦金”。经审计鉴定,“125运营中心”利用创利丰金业对外网站××实施诈骗,共造成786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4269998.02元,其中创利丰金业向“125运营中心”及下级代理共返佣55397852.00元,创利丰从中获利8872146.02元。经对创利丰金业对外公布网站××下级域名“member.clfgold.com”及“member2.clfgold.com”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审计鉴定,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4日,创利丰金业通过前述手段发展的运营中心及其下级代理,累计诱骗21897名被害人投资创利丰金业“贵金属”,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2580165329.77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在香港创利丰金业工作期间,担任创利丰金业客服,为创利丰金业与下级“运营中心”在中国内地诱骗被害人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提供对接服务,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起到了辅助衔接作用。其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要活动如下:一是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处理创利丰金业与网络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相关事宜。2017年5月,被告人*****受李某3、张某5指使,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银盛支付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通商户账号,为创利丰金业建立网络支付通道。在创利丰金业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银盛支付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通商户账号期间,被告人*****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将客户支付页面显示的上述两家商户名称修改为“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从而达到欺骗客户的目的;在上述商户账号因交易量巨大而出现经营异常时,被告人*****又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造假的方式让商户账号重新通过审核;在出现客户投诉银盛支付公司的情况下,*****联系下级代理出面配合银盛支付公司处置。通过上述手段,使被害人投入创利丰金业的资金顺利通过银盛支付公司通道进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开设的账户内,最终流向李某3、张某5犯罪团伙。二是处理创利丰金业与下级运营中心对接出金(即返佣)。

创利丰金业下级运营中心要求出金时,直接与被告人*****所在的客服部进行对接,运营中心先将出金申请提交创利丰金业客服部*****等人,由客服部经理*****审核签名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创利丰金业公司“盘房”,“盘房”工作人员审核该运营中心网络后台内有资金可以出金后,再将出金申请提交至公司负责人李某3,经李某3审批同意,由*****与运营中心联系,确定该笔资金以何种方式放款,确定放款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创利丰财务部,由财务部对下级运营中心放款,为整个诈骗活动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三是处理客户投诉。

创利丰金业在中国内地给众多投资被害人带来巨大损失,大量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采取多种方式投诉,当遇到有客户报案或者投诉维权时,被告人*****向李某3、张某5等人汇报,李某3、张某5根据不同情况指使*****等客服部工作人员、下级运营中心、第三方支付公司联系并协调进行处理,最终由下级运营中心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若被害人同意在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提供撤销投诉的相关资料后,对被害人的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另查明,侦查机关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文园支行户名为李芥萍银行账号为62×××65的存款3522957.11元(此款由创利丰金业平台经多途径转入);冻结中国银行中山坦洲同胜支行户名为才洪宇银行账号为62×××87的存款2272135.30元(该账户系创利丰金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河中央街支行户名为张金梅银行账号为62×××57的存款30108.65元(该账户系创利丰金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被告人*****在创利丰金业平台团伙犯罪期间共获利约23.6万港元。

一审法院观点
原判认为,被告人*****明知李某3、张某5等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接受指使并协助李某3、张某5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且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8日,应当折抵刑期共计一个月九日。即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二、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侦查机关已冻结的涉案赃款予以抵扣退赔款,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上诉人观点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关键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部分事实根本没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参与的所谓的诈骗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认定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起辅助斜街作用,是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将客户支付页面显示的商户名称修改为“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从而达到欺骗客户的目的,是子虚乌有;认定在支付账号出现经营异常时,多次联系银盛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造假的方式让商户账号重新通过审核的事实也是不存在;认定上诉人明知李某3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是错误的;认定李某3等人盗用他人的信息备案域名,在案证据中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的三项主要活动的事实不清,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二、本案一审判决所确认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几乎都没充分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明知”。三、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上诉人*****不构成犯罪。四、即便本案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系从犯,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所涉案的事实,虽然其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其对行为事实的坦白。上诉人除了按照聘用合同获得基本工资以外,并没有获得任何其他违法所得。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蒋某、项某、刘某1、张某1、陈某1、张某2、陈某2、张某3、宋某、杜某、李某1、张某4、王某1、汪某、何某1、华某、徐某、王某2、陈某3、何某2等的陈述,证人谢某1、王某3、丁某1、蓝某、陆某、李某2、陈某4、丁某2、丁某3、杨某1、朱某1、谢某2、刘某2、刘某3、骆某、刘某4、郑某、尹某、鲁某1、鲁某2、黄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邮箱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部分手机资料,手机取证报告部分内容截图,*****邮箱内部分资料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烟台醉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才洪宇、刘某2、张某6、魏某、周某、刘某5、刘某6、陈某4、苏某、邸志刚、聂某等的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支付调取证据通知书(银生宝、杉德、智付、天翼电子、讯付信息、天下支付、国某、商银信),腾讯调取邮箱,财付通平台调取微信交易信息,阿里云平台调取创利丰服务器数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回函,上海黄金交易所回函,湖北证监局复函,远程勘验报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书,侦查实验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该案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孝感市公检法联系会议纪要,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六份,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商户情况说明,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书,业务模式及应用场景说明,域名ICP备案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烟台醉美、北京锐行未来在银盛支付交易明细光盘,2019年12月12日补充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资料,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屏幕截图,香港商业登记书调取的创利丰金号、金业登记申请,*****与创利丰金号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知李某3、张某5等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接受指使并协助李某3、张某5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且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某3、张某5以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谢某1、杨某2等多个下级代理运营中心,并同意其再发展客户,在创利丰金业网络平台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交易。以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隔夜费、出金手续费,客户亏损分成作为盈利模式。李某3、张某5等人盗用他人信息所备案登记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域名,以自己控制的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醉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收取被害人的“入金”。

谢某1、杨某2等团伙从创利丰公司拿到运营权后,自己发展代理,由代理公司业务员找客源,他们以美女头像或冒充是炒股经验丰富的人等方式吸引客户,在取得客户信任后将客户拉到代理公司微信群,再以“直播间老师炒股赚钱”为诱饵,将客户引到直播间,在直播间安排老师将客户从炒股慢慢往炒贵金属的方向引导,老师讲课在一定的周期就会不停地讲股市行情不好,发一些炒黄金赚钱的假截图,怂恿客户跟着老师操作。老师虚构自己在创利丰开户事实,从而将客户引到创利丰金业交易平台,利用客户想赚钱的心理达到客户找老师开户注册创利丰金业平台并入金交易。上述团伙均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跟着老师操作黄金能赚钱的错误认识,造成客户巨大亏损而公司盈利的结果。

李某3、张某5及谢某1、杨某2等团伙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在创利丰工作期间担任客服,为创利丰与下级“运营中心”在中国内地诱骗被害人投资“伦敦金”等贵金属提供对接服务,在整个诈骗活动中起到辅助衔接作用。受李某3、张某5的指使,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银盛支付公司上海分公司开通商户账号,为创利丰金业建立网络支付通道。*****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将客服支付页面显示的商户名称修改为“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从而达到欺骗客户的目的。在上述商户账号因交易量巨大而出现经营异常时,*****又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造假方式让商户账号重新通过审核。出现客户投诉银盛支付公司的情况下,*****联系下级代理出面配合银盛支付公司处置。

使被害人投入创利丰金业的资金顺利通过银盛支付公司通道进入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开设的账户内,最终流向李某3、张某5所控制的账户内,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参与诈骗活动,为谢某1、杨某2等团伙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从犯,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等,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情节,判处的刑罚适当,并无过重情形。

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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