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绍兴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客户经理违规保管部分文本内容未填写但已加盖本行公章、行长名章、客户签章的合同和客户已签章但内容要素空白的授信资料;信贷资金被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前身系温岭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88年4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批准设立。 2005年12月31日,更名为浙江银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4日,经中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核准(浙银监复[2006]71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POS机办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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