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汇检罚〔2019〕8号)显示,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结售汇统计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总部设在省会郑州市。目前,中原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下辖18家分行和3家直属支行,共有营业网点460家,全行在岗员工1.3万余人;作为主发起人,在省内设有9家村镇银行合作三方公司POS机办理和1家消费POS机办理公司;2017年7月1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01216.HK。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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